范志毅诉上海文新报业集团下属的东方体育日报名誉权纠纷案件,18日上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开始,原告在诉状中称,2002年6月16日,被告在东方体育日报第一版中,以套色形式刊出题为“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并在该期第十版中刊载了详细报道。更进一步配以“涉嫌球员竟是范大将军的标题,指名道姓地指这名球员竟然是国家队中具有举足轻重影响力的后防中坚———范志毅”……报道公开发表后,引起了公众及各赞助商对原告的激烈指责,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原告认为,新闻报道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的报道原则,而被告的行为完全是不惜牺牲他人名誉而公开进行新闻炒作。提出被告的新闻报道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其主观上更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 被告答辩状上认为,原告诉状的陈述断章取义,曲解我们报道的立场和本意。首先是应读者要求针对新闻热点进行求证式系列报道,而并非新闻炒作。体坛周报2002年6月14日出版的一期上刊登了一篇“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文章,在广大球迷中产生了极大反响。6月14日和15日两天内,有数百名读者致电东方体育日报编辑部,表示文中所指的就是上海球员范志毅,并要求进行核实,尽快给读者一个准确的报道。本着对中国足球负责的态度,对此事进行了求证式连续报道:6月16日“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一文;6月17日“范九林:我儿子没赌球”;6月19日转载上海星期三的“范志毅郑重声明”,并对其父母独家专访;6月21日题为“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的编后文章。报道基调是:出现传闻———调查传闻———澄清传闻,根本不存在所谓牺牲他人名誉,进行新闻炒作的事实。 被告认为,重要的不是传言本身,而是传言是否属实。关注这一值得关注的“传闻”目的和结果是统一的,都是澄清事实真相,为范志毅洗脱了无端罪名……通过系列报道,最终,澄清了事实,维护了原告的形象,既不存在新闻炒作的主观过错,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负面影响,显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对原告是否构成了侵权?围绕这一问题,双方展开了法庭辩论。 在各自提供的证据上,原告是6月16日东方体育日报复印件,被告方提交了12份证据材料。对于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原告律师认为,其中从网上下载的网页摘录未经公证,无法核实,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法庭在事实调查后,对第二份网上下载的复印件未经公证的不予认定。 原告从新闻的“真实、准确、公正”原则,强调本文违反了三个原则;利用名人效应,热点炒作十分明显,以讹传讹,有主观过错。 被告方认为,原告混淆了两个概念,即“出现传闻”与“传闻属实”,“备受关注”与“名誉受损”的关系。本报主观动机与客观结果一致,就是澄清传闻,为范志毅洗刷罪名。特别强调了如何看待真实性,有客观真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真实,由法律部门按一定程序对某一事件作出判断,新闻真实,是记者在可能范围内所看到、所了解的真相,媒体努力追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吻合。 在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辩论结束之后,审判长依照程序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原告表示拒绝。最终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做出判决。本报记者平萍(上海9月18日电)中国体育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