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行政起诉中国足协的请求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后又将起诉书提交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举得到了人大代表的支持。近日,12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敦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对中国足协提起的行政诉讼。 人大代表们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的规定,中国足协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我国《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规定是说竞技体育活动中的纠纷由调解和仲裁解决,并未说体育管理的纠纷由仲裁解决,由于本案纠纷属于行政纠纷而不属于竞技体育纠纷,因此不属该规定中应仲裁解决的范围。 中国足协作为中国法律授权的管理足球竞赛的组织,毫无疑问应遵守中国法律,接受中国司法管辖。而且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国足协《章程》均属于民间行会的规章,不属于我国人大批准和通过的国际公约和法律。如果两者发生冲突,只能以我国法律为准。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足联章程并未规定绝对排斥司法介入足协纠纷,中国足协章程关于纠纷不经过司法解决的规定,不应包括对行政管理权不服而产生的纠纷经司法解决。 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能剥夺。按照法律规定,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完全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中国足协的行为更应受到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完全应当受理此案。 (陈涛 寒松 田地) (齐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