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行政起诉中国足协的请求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后又将起诉书提交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后,此举也得到了人大代表的支持。全国人大常委吴长淑等十二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对中国足协提起的行政诉讼。 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根据我国《体育法》第31条关于:“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规定,中国足协是法律授权的管理全国足球竞赛的组织。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的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的规定,中国足协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关于我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规定是说竞技体育活动中的纠纷由调解和仲裁解决,并未说体育管理的纠纷由仲裁解决,由于本案纠纷属于行政纠纷而不属于竞技体育纠纷,因此不属该规定中应仲裁解决的范围。 吴长淑等委员认为,这是人治与法制的较量。中国足协无视法律,不允许其会员、俱乐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能剥夺。按照法律规定,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完全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中国足协的行为更应受到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完全应当受理此案,否则,法律将受到挑战。意见书请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此事进行监督,并责成相关的人民法院排除干扰,尽快受理此案,以切实维护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尊严不受践踏。 在意见书的最后,吴长淑等委员请求将他们的意见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该意见书已于2002年1月29日上午送交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每日新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