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在我们这个社会里,用司法手段解决不同的纠纷,应该是我们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且这个手段是维持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卡。从法律这个角度来讲,诉权能不能成立,主要是看你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有法律依据。法律规定:诉讼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是其他团体,吉利汽车俱乐部应该说具备主体诉讼资格。吉利汽车俱乐部状告中国足协侵害名誉权在法律上是确认的,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法律上只要有依据,他的起诉就应该是成立的。中国足协不能因为有一个行业规定,所属俱乐部就不能起诉中国足协,足协的这个规定,也应受国家法律的制约,不能超出法律的范畴。吉利汽车俱乐部的诉权应受法律保护。至于他在诉讼中能不能胜诉,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关健是看他起诉后的法律依据是否可靠,他证明的事实是否有充分的证据。 关于足球界的司法介入,我认为提法是很醒目,但不准确。事实上公、检、法不可能主动对足球界里面的某些事去调查,师出无名比如说裁判受贿问题,是不是构成了犯罪,法律上规定的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尽管裁判受贿的行为性质符合行贿、受贿罪规定的要件,但裁判员的主体身份够不上国家工作人员。对这种行为是不是适用于商业贿赂罪,我们国家没有明确使用商业贿赂罪,但有相类似的公司、企业贿赂罪,这个主体就可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俱乐部能不能把他视如果能的话认为企业,可裁判员不是公司企业,所以还是有一定距离。那么从法律上还可以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里也包括了行贿行为。足球也已经市场化了,里面都有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虽然足球比赛不能简单地等于卖彩电、空调,但实际上都有潜在的经济利益在里面。正当的竞争应该是公平的,那么我通过收买裁判员,获得利益,实际上也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把这两个法结合起来。 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介入是比较难的,我曾经提出过“准司法介入”这个概念,准司法介入就是借助司法手段、司法人员,人员也可以包括律师,足协可以专门成立这样的一个机构,通过专业人员的经验、技巧,甚至可以运用法律调查中的技术和手段去进行调查。足协没有司法权,当然不能行使公安机关侦察机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但是他有调查的权利,可以去收集有关的证据。 另外,我认为即便司法介入后,也不能完全寄托于司法机关,司法有的能管,有的不能管,主要还是要发挥足协的管理职能,足协虽然没有权利送你进监狱,但足协也有制裁措施,有的制裁措施应该可以有一定的震慑作用,比如说开除受贿裁判,吊销他的裁判执照等等。还有对裁判员能不能考虑高薪养廉,俱乐部既然能够拿出钱来行贿裁判,那就把钱花在明处,提高裁判员的收入,比如说裁判员吹一场一万元。裁判员拒贿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同时,裁判员也会更珍惜这个工作,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现在我的感觉是反差太大,运动员可以名正言顺的一年百八十万的收入,容易造成其他从业人员心理上的不平衡。足球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