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怕!牺牲我一个,清白了中国足球,这个代价值得,我再说一遍,该我进监狱就进监狱,枪毙也不怕”———近来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连连炮轰中国“黑哨”,并在诸多媒体中出现“李书福‘愿意做污点证人’揭开中国足球的黑幕”的报道。如果李书福所说全部属实,并依法论处,作为“污点证人”,李书福真会坐牢吗?就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威灵的鱼剑锋律师。
■我国没有“污点证人”制度
鱼剑锋首先指出,媒体在关于“污点证人”的报道中并不严谨。他说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没有“污点证人”的制度,因而所谓的李书福愿意做“污点证人”纯属无稽之谈。国外所谓的“污点证人”制度,就是罪犯通过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换取诉讼机关放弃对检举人的控诉权。而在我国,犯罪人主动检举揭发犯罪,在审判中将被视为“立功”表现,依法量刑,减轻判罚,但这与国外的“污点证人”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作为这个案例,由于被告方“裁判”这个主体难以界定,因此“李书福会不会做牢”,并不是一句话就可以解答的。
■使用哪个法?
鱼剑锋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如何定义“行贿裁判”的行为,是以《刑法》的贿赂罪论处,还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量刑。如果根据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那么其行贿主体必须是国家公务员,而我国执法职业联赛的足球裁判,显然即非属于国家公务员,其行为也非公务员行为,难以界定为贿赂罪。如果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那么就要把职业联赛视为俱乐部之间的商业行为,即俱乐部通过商业贿赂,形成不正当竞争,并依法对行贿、受贿双方作出处罚,但这种观点仍处于争议之中。
■难逃牢狱之灾
依据我国刑法第八章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鱼剑锋说,无论是以《刑法》量刑,还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真像李书福所言,每个主场送给当值裁判6万元执场费,那么一年下来的累计行贿金额足以将其送进大牢。即便在审判中,考虑到其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但功不抵过,仍难逃牢狱之灾。
(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