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月29日消息:昨天,亚泰俱乐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并依法裁定受理本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的行政诉讼案,在行政法学界同样引起了热烈讨论。与法院经审查认为此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相反,在日前召开的“行业协会管理权之司法审查研讨会”上,行政法学家对此案进行剖析时一致认为,中国足协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该案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应松年教授认为,根据《体育法》有关规定,中国足协明显地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果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应松年说:“足协对亚泰俱乐部的处理,包括不能升入甲A、取消注册资格等,实际上是行使公权力的处罚权,因此中国足协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中国足协章程中有关纠纷不经过司法解决的规定,成为足协阻挡司法介入的最大挡箭牌。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说,足协作为行业协会在符合法律、法规情况下,可以有其自律性规定。但足协对俱乐部及球员、教练的处罚涉及公权力行使,即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同时,他认为,在国务院没有设立仲裁机构的情况下,足协私自设立诉讼委员会并称争议只能经过其诉讼委员会解决的作法是错误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陈新欣博士指出,目前的足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产生的社团法人组织。足协取消亚泰球员、教练员注册资格,剥夺了球员、教练员的劳动权和就业权,作为行业协会不可能有这么大的权力。这种处罚是不平等的公权力关系的体现。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中国足协不是法外桃源,不能成为不受法律监督的组织。足协对俱乐部行使公权力的处罚行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应予受理。 随着我们国家行政机关转变职能,越来越多的公权力可能要转移到行业协会手里,那么如何界定这些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行业协会能否把其内部规定,作为阻挡司法介入的挡箭牌?此桩行政案,引发了与会专家更深层次的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家法室副研究员周汉华博士指出,在此背景下,把行业协会排除在司法审查管辖之外,是历史的倒退。“因为国家法律不能调整某些领域的状况,只是中世纪曾经存在的一种现象。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不应存在行业协会画地为牢,排斥司法介入的情况存在。”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袁曙宏教授则分析说,在一些人的观念中,对于行政诉讼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顾虑和误区,去年有公司告证监会,有人认为会使中国股市乱了。按照如此逻辑,如果告证监会中国股市就乱了,告公安部门中国治安就乱了,告工商局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就乱了,现在告足协又认为中国足球就乱了,那么《行政诉讼法》岂不就要废除?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岂不就要撤销?“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当被告,股市不仅没乱,反而加强了监管,促进了证监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因此,行政诉讼能有力地促使有关机构依法行事,增强法律意识。”袁教授强调。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说,《行政诉讼法》开创了监督行政权力的先河,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一些行使公权力及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事业单位却游离在法律监督之外。因此现在要扩大行政诉讼的范围,打破权利救济的真空,使每一个权益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获得救济的途径。这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法制进步的象征。这番话,表达了与会专家的共识。(崔丽) (中国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