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应于11月16日才决定的曲乐恒追究张玉宁刑事自诉案的立案问题,为何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9日就匆忙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呢?辽宁省开宇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王英俊对这个案子的立案与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1月8日上午,辽宁省开宇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王英俊来到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就“曲乐恒追究张玉宁刑事自诉案能不能立案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王英俊说:“我曾代理辽宁省阜新市于志明刑事自诉,事件起因是于志明被打,造成伤害。我曾劝于志明放弃刑事自诉改打民事赔偿,但于志明坚持打刑事自诉。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认为,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是指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对此类犯罪,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条件必须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而本案既无公安机关又无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规定,故自诉人以此项规定要求本法院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自诉人坚持要求按寻酗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亦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但自诉人仍坚持起诉,本院直接受理无法律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一)项、(四)项二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一)条(一)项的规定,驳回于志明的刑事自诉。” 王英俊的一番话,虽然在场法官没有表态,但记者观察到,法官一直认真听取王英俊所说的话,并不时地边听边记录在笔记本上。临走时法官告诉记者,这个案子近期一定会有结果。11月9日下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曲乐恒自诉一案。由于法院没有正式发布消息,所以记者没有将此消息发布出去。 对此事的处理,王英俊说:“曲乐恒应当行使民事权利,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提出张玉宁民事赔偿。我国法律规定自收到交通部门作出调解终结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曲乐恒应当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否则将丧失胜诉权。”(章渠) (体育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