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德二队四名球员伤人致死案,在王子归案后,又出现了新的动向。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媒体上众说纷纭,有着各种各样的版本。据体育参考沈君报道,针对这个问题,有关从事刑事审判的专业人员作了以下分析: 一:定罪问题 从四人实施的行为来看,毫无疑问都已触犯刑律。这就涉及到一个定罪的问题,先前有的媒体所说的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因为犯罪的构成,有四个要件,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即行为人的主观愿望和心理态度,对确定罪名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四人并无杀人的故意,也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造成他人死亡的问题,只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所以,定故意伤害罪比较恰当,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媒体上还有一种说法,就是有球员家属认为是双方发生口角既而发展为殴斗,应该是聚众斗殴。如果是这样的话,就转化成了故意杀人罪。因为按刑法292条的规定,犯故意聚众斗殴罪,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处罚。但纵观全案,其性质不是聚众斗殴,双方没有事前邀约、是临时突发。 二、量刑问题 刑法234条第二款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四名球员的起码刑就是十年。但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要取决于几个因素: 1、主犯和从犯问题。刑法26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犯一般来说都是从重处罚。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是直接用啤酒瓶砸死者头部的球员。如无其它减轻情节,至少都是有期徒刑10年以上。但判无期徒刑的可能性不大。 刑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目前所知的情况来看,没有直接对死者实施暴力的球员应该是从犯。在司法实践中,对从犯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从犯本人所起的作用的程度,分别确定。在本案中,从轻仍然是在10年以上,减轻就将是10年以下,判处缓刑或免除处罚的可能性不大。 2、自首和立功问题。刑法第67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同时还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四名球员中,金雷、韩龙是自首,逃跑的王子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也应该算是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通常是指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在本案中看来不属于这个较轻的范畴。另外,金雷积极配合警方工件,带警方抓获同案马鸥,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作为有立功表现。对于这种一般立功,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民事赔偿问题。此案中,受害人家属将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虽然在刑事案件中不存在精神赔偿一说,但死者的死亡补助费、供养人口的相关费用及医疗费、安葬费等,也不会是一个小数目。按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在量刑上可以考虑。所以,几名球员的家长要想法律宽大处理,就应该想方设法全部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给受害人家属以安慰,表明球员的悔罪态度。这对几名球员的最终量刑将有积极的意义。 4、受害人的过错问题。从媒体最近披露的情况来看,受害方多人运用砖头、菜刀等东西围攻四名球员,如果属实,那么受害方是有过错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害方有过错,在量刑的时候将对被告人予以考虑。 从法院管辖来看,无期徒刑和死刑由中级法院管辖,无期徒刑以下由基层法院管辖。如果这个案子由中院审,对主犯来说实在不是一个好消息。但是,从以上的情况来分析,主犯的刑期可能在10-15年间,其余从犯可能在4-7年间。 三、辩护问题 法律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几个权利,其中就有辩护的权利。特别是其中没有直接对死者使用暴力的球员,在本案中是很有一辩的。所以,球员家长可以在当地聘请刑事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为球员辩护。这比没有多少文化更没有多少法律常识的球员自己在法庭上辩护要有用得多。 就目前已知的情况来看,四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不是蓄谋的、也不是恶性十恶不赦的,而是在酒醉之后与受害人发生争吵继而发展为打斗中很偶然地发生的,几名球员在此之前并无前科,在政法机关又能积极交待自己的问题,态度较好。相信合议庭在量刑的时候会考虑这些情节的。另外,就算几名球员被判处徒刑(当然,是不可能判处死刑的)被送去劳动改造,也没有必要陷入绝望,应该遵守监规,认真改造,争取减刑和假释。相信过不了几年,这些球员就会以崭新的面貌重新投入社会。 (大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