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立陈赢 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指的是体育比赛的主办单位对于比赛进行电视报道的许可及由此带来的价值所拥有的权利。也就是说,比赛主办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某一电视机构对比赛进行电视报道的权利以及对于被授权进行电视报道的单位提出相应要求的权利。 按照国际惯例,电视报道权是谁主办比赛就归谁,如奥运会的电视报道权就归国际奥委会。对于电视报道权的开发,主要体现在对电视报道权的出售上。在国际上,电视报道权一般分为3个部分,即新闻报道权、赛事集锦权和赛事实况转播权。电视机构凡是播出3分钟以上的赛事画面,就要购买新闻报道权;集中播出15分钟以上的集锦画面,就要购买赛事集锦权;对赛事进行转播,就要购买电视转播权。电视报道权按电视媒体的性质,可分为有线转播权、无线报道权和卫视报道权3类,按地域可分为全国性报道权和地方性报道权两类。 在国际奥委会开展创收活动的初期,实际上所有的收入基本上来自出售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这逐步成为国际奥委会的主要经济来源,最高时达到其总收入的95%。以1996年奥运会为例,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益达7亿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