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19日电(记者崔丽)中国足坛“黑哨”疑云未散,足协官司又起。今天,以“依法维权,申冤平反”面目出现的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宣布,他们已对中国足协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足协撤销对其错误处罚,并赔偿俱乐部经济损失300万元。 直接引发这起行政诉讼的导火索,是中国足协2001年10月16日作出的第“14号处理决定”。该规定取消了亚泰足球俱乐部升入甲A的资格,并取消了该俱乐部2002年、2003年甲级和乙级足球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限亚泰足球俱乐部进行3个月的内部整顿,并对教练员和球员进行了处罚。同时受到处罚的还有四川绵阳、成都五牛、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 2001年中国足球甲B联赛中,长春亚泰队排名第二。按规定,他们本应参加2002年甲A联赛,但这份罚单破灭了亚泰俱乐部晋升甲A的美梦。 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球员对足协的处罚不服,两次向中国足协递交申诉状。亚泰俱乐部有关负责人说,经多次催促和电话联络,足协均以工作忙没时间为推托,在法定时间内对我们的裁决申请不理不睬。无奈之下,我们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足协的处罚决定,恢复亚泰足球俱乐部的甲A资格,恢复主教练及受到处罚球员的工作和参赛权利,恢复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球队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至于对中国足协提起行政诉讼的法理依据,代理此案的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周卫平律师认为,中国足协的性质不仅是社团法人,还是法律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实施的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因此足协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足协依据行政管理职能作出的处罚决定,应接受司法审查。 (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