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培彦归案后,有许多人为其说情。办案机关表示,孙培彦的坦白态度不错,交代了很多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属于自首)。孙培彦交代的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黑哨与假球。孙培彦案此次把假球再次引出来,比龚建平案的意义要大得多。由于种种原因,孙培彦案也比龚建平案更难以揣测,但我们可以从孙案是另案处理还是与龚案并案处理来看出孙案的走向。 “另案”波及范围广 有一点是明确的:孙培彦不会无罪释放,也不会被免予起诉,而是必定要被处以刑罚的。今年年初抓捕孙培彦是因为孙2000年在中国足协工作时的事犯了———涉嫌贪污和行贿受贿,那时孙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为其办理刑事拘留手续时,孙培彦跑了,由此构成脱逃罪。此次孙培彦被抓捕归案,许多人以为他是与龚建平案有关,两案会并案处理。但殊不知,孙培彦交代的事比龚建平交代的更严重,完全可以单独立案,即“另案”处理。“另案”将牵出许多上层人物,公安部B级通缉令和北京市公安局管辖很能说明此案的“级别”。 记者就孙培彦案与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的王江华律师探讨了此案的走向,王江华律师说:“毫无疑问,孙案如果另案处理将‘棍扫一片’。谁都知道,公安部通缉令在各种级别的通缉令中的至尊地位,公安部在全国通缉孙培彦本身就说明此案已经在公安部挂号了。” 孙培彦至少已五罪并罚: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脱逃罪、介绍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前三项罪是孙培彦在足协时所犯。孙培彦从足协出来后,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以黑哨中间人的身份联系黑裁判就涉嫌的是介绍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孙培彦案所涉嫌的金额不会低于百万,在法律上应该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我们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孙培彦最低也要判15到20年的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并案”影响会降低 如果孙案与龚案是“并案”处理,那么其影响将要小许多,这也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孙案与龚案一旦并上的话,其焦点也就只是聚集在孙培彦与龚建平联手做的几场比赛上了,涉案金额显然要远远低于“另案”的处理方式。 “并案”实际上是又回到了龚建平案上来了。在这个案子中,孙培彦的被捉,变成了龚建平同伙的归案,他只是作为一个同伙,而不是一个能够引发更多案子的重磅炸弹,因为案子到这儿就结束了,龚、孙被法律制裁也就算伸张正义了,与别人关系不大,其他和假球、黑哨有关的人都可以放下心里的石头,安心去过太平日子。宋卫平、李书福也许是跟着心跳的两个人,但以他们扫黑以来的正面表现,人们可以相信牢狱之灾很难与他们有关。 “并案”是枪挑一条线,也就是一条线上的那几个蚂蚱。 孙培彦案引出的假球问题已经让有关方面感到十分棘手,毕竟,假球不同于黑哨,涉及的人物往往层次更高,身份更敏感,这也就使本来较为简单的事情复杂起来。 特约记者钉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