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来自吉利足球俱乐部的消息称,天河区法院已正式受理吉利状告中国足协名誉侵权一案,但法律界人士和中国足协对法院受理这一案件持不同看法。 中国足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认为,吉利集团虽然退出了广州足球,但到目前为止,吉利俱乐部仍然存在,仍然是中国足协的会员,在这种情况下告中国足协,既违反了中国足协章程及加入足协的会员时所作出的承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也不相符。 按照中国足协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的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求退出协会组织,必须以挂号信函正式通知足协,该“通知”只有在三个月内再以另一挂号信函确认,并解决了与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之间的财务问题以后,退会方可成立。此前,该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仍被认为是中国足球协会的会员。吉利目前既未发出挂号信函确认,也与广州市足协有一系列财务关系尚待清理,自然还是足协会员。而作为中国足协的会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制定并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国足协章程同时规定,会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吉利足球俱乐部在申请加入中国足协会员时,与中国足协有过承诺不将争议提交法院的协议。这个协议虽然不是法律,但该协议是得到法律认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给予处罚。这两条规定都赋予体育仲裁机构处理体育竞赛中的争议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该官员认为,法院接受吉利俱乐部的诉讼似乎难以说得过去。“中国足协对吉利俱乐部作出的处理是按照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吉利对中国足协作出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向中国足协的诉讼委员会提出。如果体育竞赛中的争议都提交法院,那体育的仲裁机构就没必要了,体育竞赛也没办法进行下去了。法院干脆设立一个体育法庭。”这位官员称。 司法界人士对于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也有不同看法。本报法律顾问黄松良高级律师认为,吉利俱乐部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状告中国足协,起诉本身是成立的。但这个看似简单的案子又非常复杂,吉利俱乐部的诉状中并没有要求法院判令中国足协撤销对吉利俱乐部的处罚,如果没有认定中国足协对吉利的处罚是对是错,如何能认定中国足协的处罚对吉利俱乐部造成了名誉侵害呢?但是,如果吉利俱乐部要求法院判令中国足协撤销对吉利俱乐部的处罚,这个权限又不在法院。黄律师认为,法院受理属于立案庭的事,受理了就肯定会开庭,但到审判庭审理时,吉利几乎没有可能胜诉。 曾经做过多年足球记者、现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威认为,吉利状告中国足协名誉侵权一案能否成立,最关键的是看如何定位中国足协与会员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如果承认足协与会员协会之间有上、下级的行政关系,或者承认中国足协对会员俱乐部有处罚权,吉利俱乐部就不能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中国足协,如果承认两者之间有上下级关系或者承认足协的处罚权,那么足协对吉利俱乐部作出的处罚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存在名誉侵权。吉利如果对处罚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黄志威律师介绍,目前对于足协与会员俱乐部之间这类关系的定位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可以预计这起案件开庭时将会有一番争议。 (足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