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霞状告昆明卷烟厂擅自利用自己肖像在香港某报上做广告,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名誉权一案。5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王军霞获赔80万元,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辽沈晚报记者专访。 此案的终审判决宣布,昆明卷烟厂既要向王军霞赔礼道歉,还要赔偿王军霞80万元人民币。从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未对肖像权、名誉权侵权赔偿数额做出明确规定,那为何又要赔偿80万元而不是王军霞诉讼要求的1000万元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称,他们主要是依据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从本案双方主体来看,王军霞是体育明星,获得过奥运会冠军,为国家赢得了巨大的荣誉,被世人誉为“东方神鹿”,昆明卷烟厂是注册资金近9亿元的著名香烟企业; 二是香港某报发行量大,扩散力强,影响面大; 三是香烟利润大,广告的负面影响也大; 四是王军霞打官司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实际支出。 判决认为王军霞要求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000万元,属于“请求数额过高,不予支持”,这是考虑到了双方的利益。法庭没有完全支持王军霞的诉讼请求,这一点从诉讼费的承担上便不难看出,12万元的诉讼费,王军霞承担8万元,昆明卷烟厂则只承担4万元。(王正平、高望)
(中新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