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打龚建平被拘后,对龚案审查进展及涉案人“犯罪事实”的报道便出现了多个版本。有说龚家被“查抄”的,有说龚建平受贿逾百万元的,有说已牵扯出40余人的,还有的说龚建平只招了绿城给的那4万元钱。 与此同时,媒体也开始了新一轮的“爆炒”、“揭黑”。曾经有过在俱乐部供职经历的记者,出来现身说法,坦陈如何给裁判送黑钱;通过有关渠道了解到某些裁判、足协官员受贿经过的媒体,则将手中“猛料”不停曝光。因为具体到某赛季某场比赛,或者具有针对性的相关事件,读者翻翻资料便能猜出具体当事人。 由于高检已经下发通知给“黑哨”定了性,“黑哨”已经不仅仅是坏人,而是罪人,媒体爆出的“猛料”相当于公开检举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如果犯罪事实不成立或者找不出证据,媒体可能会面临侵害名誉权的诉讼,就像当年陆俊状告南方某媒体,及中远俱乐部与《球报》正在进行的官司。难怪一位跑了多年法制的记者感言:“体育记者胆子真是大,当事人还未被定罪,有的还在继续执法,你们就敢把人家的‘犯罪事实’抖出来。手中没有当事人的犯罪证据,或者不是司法机关认可的犯罪事实,这种报道在法制口中很少见,而且多半要吃官司的。” 公众有知情权,媒体有新闻监督的权利,有追索事实真相的权利,这是新闻媒体的职责,也是国家赋予媒体的权利,但舆论并没有审判权。日前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为死刑的“三湘女巨贪”蒋艳萍,其犯罪事实可谓触目惊心。但在法院未对其定罪之前,对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何报道,新闻媒体有无权利提前对其进行“审判”,就曾引起不小争议。 尽管我们认为新闻监督不会影响司法独立,但媒体对中国足球圈的曝光力度,痛陈中国足球腐败事实的胆量,堪称中国新闻界一绝。倒不是敢于抖料的足球记者手中都握有“黑哨”确凿的犯罪证据,也不是体育媒体对打官司毫不畏惧,而是他们捏准了这些人的“七寸”:不敢接受司法调查的心态。 被媒体戳着脊梁骨指为“黑哨”、贪官,作为足球圈内的公众人物能够做到不理不睬,跟没事人似的,不外乎两种可能性,一是这些人“气量”非凡,已经“没皮没脸”,压根儿不把名誉当回事儿;二是原本不干不净,避之惟恐不及,哪还敢与人对簿公堂,主动把自己送到司法机关的手中。考虑到足球圈内与假新闻作斗争、捍卫自身名誉的官司已有数起,第一种可能性即便有,也是少数,看来只好以第二种可能性说事,这就叫做“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裁判需要被监督,足协官员需要被监督,新闻记者和媒体同样需要被监督。如果不存在监督机制及执行该机制的氛围,自然会陷入无序状态。舆论没有审判权,但有些媒体依然敢“审判”“黑哨”,敢抖出“犯罪事实”,正是源于中国足球圈眼下人人自危的氛围,源于对己身不正的怯懦。曹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