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主席昨天表示:“对有问题的裁判员,我们的处理将区别对待。对主动交代问题的,我们将依照足协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如果是事实清楚但本人拒不承认的,足协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我们承认,在法律应用时,的确有“视情节轻重区别对待”,但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这个决定应该由司法机关做出,而不是足协。在足协的表态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足协对“区别对待”的理解是:“足协能处理的,服从足协的处理,用行规;不服行规的,就用法律。”如果单从阎主席的这句话理解,足协的处理原则总是有些许“毛病”的,因为,只要足协能肯定黑哨的性质,那么,在确定司法程序上就是错误的;而如果足协对司法程序认识清楚,那么,在认识黑哨性质方面就不正确。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足协在认识到法律存在的同时却又无视法律的存在,或者说是无视法律的绝对权威。如果应该由司法机关处理,那么,足协就无权决定是否让司法机关介入。因为,这是由法律决定的事情。如果像足协说的那样,“事实清楚,本人拒不承认的,将交司法机关处理”,那么,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足协认为黑哨已经构成犯罪,其行为违法,有司法机关介入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作为”,而不能“坐视不理”,更不能等待足协的行政处罚不能的情况下再介入。当然,如果黑哨不构成犯罪,那么,即使他不交代,你也不能交给司法机关,最多只能用行规“严办”。总而言之,司法介入不是由个人或某个组织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的,法律与行规在地位、效力、程序上都是有极大区别的,任何行规都必须服从法律! 另外,我们假设阎主席的处理原则是在根本上混淆了一个司法介入和行规处理谁先谁后的程序问题。那么,正确的程序应该是,一旦足协认为黑哨可能构成犯罪,必须马上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接手之后,认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足协从此不能插手;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足协才能按照行规对黑哨进行处理。而足协的处理原则属于程序倒置,是不正确的。而且,如果黑哨的行为的确构成犯罪,但足协只是自行用行规处理而不交司法机关,那么,足协的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因为,法律不是足协家里用来教训不听话孩子的鸡毛掸,更不是可以任由足协驱使的制裁黑哨的工具,因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高于行规的,在违法犯罪面前,一切行规都必须向法律低头!蔡小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