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浙江绿城俱乐部提出“黑哨”有关证据后,司法介入已成为当前最受瞩目的焦点话题。日前,《北京青年报》法律圆桌栏目邀请有关专家就此问题展开研讨。
■司法该不该介入■
裁判员收受贿赂左右比赛结果,一旦查证属实,显然是一种触犯法律、应受到惩处的行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宋军认为:“吹黑哨的行为应该受到打击,但目前法律条文中对这一行为的约束并不明确,形成检察机关立案的阻力。坦白地讲,目前就算中国足协把材料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也有可能不予受理,除非人大常委会或最高法院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或是司法解释。”
新《刑法》明确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85条对于受贿罪这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于是,裁判员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便成为争议的焦点。《刑法》第93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有明确定义: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子滨认为:“中国足协只是一个社会团体,而裁判员只是为其兼职工作,法律没有明确其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因此黑哨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处罚。”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教授周汉华专攻行政法,对于中国足协地位的界定以及裁判员身份的认定颇具发言权:“《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中国足协根据体育法得到了法律的授权,它作为行政主体来管理单项体育竞赛,这就是法律的授权。按照刑法,这就是在执行公务。裁判员受中国足协委派进行比赛的执法,这执行的是一种公权力,显然也是在执行公务。”
北京博华律师事务所周塞军律师曾参与了《刑法》的修订,他表示:中国足协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行业内部的管理,但“黑哨”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超出了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则必须由法律来介入调整。
《体育法》第51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表明一点,即有关人员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构成贿赂犯罪的,不能排除刑事责任。事实上,这一条规定从另一侧面体现了参与竞技体育的人员没有被排除在贿赂犯罪之外,因此“黑哨”的行为适用受贿罪是没有疑问的。
■司法能不能介入■
理论与实践往往存在一定差距,既然相关法律以及专业人士都认为“黑哨”涉及贿赂犯罪,那么为什么迟迟未见司法行动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委员宋军指出原因:“我们检察院办案现在很简单,把单位执照拿过来,单位属于什么性质一目了然。中国足协是社会团体,而《刑法》第93条的规定实际上已将其排除在外。当然,凡是国家机关派到足协的人员,比如阎世铎,他算国家工作人员,裁判员不是派的,我们对他们的身份就无法认定,这就需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甚至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否则,如果我们简单地按照‘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把裁判员解释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话,那么看大门的老头儿我也可以解释为国家工作人员,这就是不讲理的法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王兆峰则认为,现行法条对于“黑哨”的行为已有明确规定,无须有关司法解释。中国足协受法律(《体育法》)授权行使全国性单项体育运动的管理,裁判员又是受中国足协委派,因此他们执法比赛属于执行公务这是毫无疑问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朱平表示:“我个人倾向于裁判在执法中收受黑钱、吹‘黑哨’是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比如说一个人是全国人大代表,他在日常生活中是公民,但在行使授权事项时,例如人大代表在立法时,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时等等,这个身份就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我想裁判也是如此,裁判在联赛的执法过程中,符合‘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
■司法如何介入■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检察院、法院有关人士确实指出了受贿罪办案、特别是取证方面的难度之大,宋军、王兆峰两位检察官甚至坦言“不能对司法介入抱有过高期望”,但他们还是论述了司法介入的有效手段。
宋军说:“现在只要最高法院或是人大常委会出台司法、立法解释,规定裁判员执法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那么经检察长批准,我们马上就可以立案并进入侦查阶段。这时候,检察机关是一种强制介入,无论中国足协同意不同意,都有向我们举证的义务。同时,检察机关也会主动取证,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免责的。”
王兆峰表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举证受贿罪的难度是非常之大的。但法律赋予我们的任务就是惩治犯罪,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取证难就不取证,因为认定难就不认定,毕竟足球界中的贿赂犯罪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政治秩序,是一种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果司法不能介入是不正常的。”
法官朱平态度更为鲜明:“法官被赋予的职责最主要的一项就是解释法律,在适当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虽然新刑法体现了国家权益向个人权益倾斜的趋势,但仅就惩治犯罪、保护人民这两点刑法的基本目的而言,以刑法惩治‘黑哨’都是不为过的。”(赵了了)
(中体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