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冠军王军霞状告云南昆明卷烟厂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索赔千万元一案因一审请求被驳回,已于4月2日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宏伟亲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成员已经组成。
1996年8月6日,香港《大公报》B6版以整版登载王军霞挂着奖牌、右手高举鲜花的画面,王的右手部位有两盒昆明卷烟厂出品的“红山茶”香烟,其下是“忠告市民:吸烟害人害己”。王军霞据此要求昆明卷烟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1000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驳回王军霞之诉讼请求。
记者采访了辽宁高法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刘宏伟。刘宏伟说:“对一审判决中的有关材料我已经先看了一遍,不便发表评论。王军霞的上诉材料已经到了省高法,昆明卷烟厂答辩状还没有递交上来。根据开庭双方答辩情况,再经合议庭合议,昆明卷烟厂对王军霞构不构成侵权。”
王军霞对记者说:“一审时,我们没有重视这个案子。那时候对法律也不算太懂,等结果出来的时候,我都不敢想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怎么能这么裁决。”
记者告诉王军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子非常重视。她表示,对于省高法审理此案自己胜券在握,她已找到了许多新的证据。最近,王军霞新增加了一位律师。据介绍,这位律师是法学家。这位五十多岁的律师主动找到王军霞,他说,这案子判的不太公平,不应该这么判,他正在全力以赴地准备着打这场官司,对打赢这场官司充满了信心。
王军霞最后说:“我希望辽宁省高法给予公正的判决。”宏岩
(体育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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