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在罗马以及希腊的城市中,每个法官用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发表意见,就是:“我主张定罪”、“我主张免罪”、“我认为案情不明”。但是如果你试着用这三句判决衡量中国足坛的黑哨嫌疑人,你就会发觉三个答案中没有“正确选项”,因为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官要说的很可能是“法律存在漏洞,无法量刑”。 看了22日晚播出的《五环夜话》,两位法学博士的观点非常引人关注。其中北大的邓子滨博士就认为,中国足协现在属于半公半私单位,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如果足协不算是国家单位的话,那么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司法介入就没有很好的理由(罪刑法定是指法律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则不能定罪处罚)。总之,邓博士认为在“与法合”和“与理合”之间应该选择前者。 冷静地分析,邓博士的分析不无道理。既然我们是法治社会,走的是依法治国的路子,法律就应当成为整个社会的最高权威。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当法律存在漏洞时,在它得到完善之前,司法机关不能超越法律给黑哨定罪。这种僵硬固然会使黑哨暂时逃脱,但暂时牺牲正义维护的是法律的不可超越性。 话又说回来,在法学的范筹里,对于黑哨问题司法如何介入、足协身份怎样界定,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讨论的学术问题。但法律不同于法学。法律的实际效力使它承载着维护人间公理和正义的重担。法学上法律的漏洞和软弱在现实生活中会引起正义的悖论、善良的恐惶和正义的危机。因此,我以为当法学在就某一个问题争论的时候,法律要做的是抓紧补漏和模糊打击。 所谓模糊打击,并不是指滥用司法权力杜撰罪名强加于人,而是尽最大可能合法地利用现有法律条款对黑哨进行打击。构不成国家公务员受贿罪,能不能定黑哨企业人员受贿罪;构不成受贿罪,能不能构成其他犯罪;即使不能追究黑哨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退一万步,即使脱离司法,中国足协作为裁判的主管机构也应该充分利用行规让黑哨吐出黑钱、砸掉饭碗;新闻媒体更应该充分曝光,让黑哨的名字大白于天下,让黑哨身边的人都知道他是一个卑鄙到出卖自己、出卖灵魂、出卖公正的渣滓。不要小看这种模糊打击,在打击形成合力并到位的情况下,黑哨可能会生不如死。南辰 (搜狐体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