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不是一个巧合,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之后,中国足球“黑哨”事件中两个热门人物的名字昨天同时出现在媒体上。一个是“黑哨”裁判龚建平,今年3月被拘留,最近被公安机关正式移送检察机关;另一个是“黑哨”中间人孙培彦,被公安部通缉在逃达7个月之久,有报道称他于9月30日在重庆落网。 “黑哨”一度闹得沸沸扬扬,许多原本对足球毫无兴趣甚至一无所知的人,也开始通过媒体的密集报道高度关注“黑哨”事件的进展。与“黑哨”本身的扑朔迷离颇为相似,对“黑哨”的报道有时也好像一团乱麻,让人真假莫辨。比如当初龚建平被拘留,就有报道引用“警方人士”的话说是因为他嫖娼,而不是因为他收了俱乐部的黑钱,所以对他实施的是行政拘留而不是刑事拘留,最高治安处罚不过是关上15天,也有可能延押直至收教。又比如孙培彦的行踪,此前有报道说他早在3月1日就已经被刑事拘留(比龚建平被拘留还早半个月),4月17日被逮捕,但后来在办手续时逃跑。接着媒体上便一会儿说“孙培彦并未被捕仍在国内,其刑期定将超过龚建平”,一会儿说“孙培彦已被移交北京市公安局,主动坦白尽抖猛料”,一会儿说“涉嫌黑哨案‘主角’孙培彦可能已逃往国外”,一会儿又说“孙培彦是否被捕仍无可靠消息”……不排除这里面有少数媒体借机炒作的成分,但这本身足以说明,广大球迷、读者和观众对“黑哨”案寄予了异乎寻常的关注,“黑哨”事件不能捂下去、拖下去,应当尽快给公众一个负责任的“说法”。 今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黑哨”问题专门下发通知,将“黑哨”定性为“商业贿赂”。通知指出,根据目前我国足球行业管理体制现状和体育法等有关规定,对于足球裁判的受贿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批捕、提起公诉;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贿赂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相关的犯罪行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刑法问题。应该说,这个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通知下发后,关于“黑哨”是否属于受贿的争论便失去了意义,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决定是否对龚建平、孙培彦等当事人批捕、起诉,法院再依法审理,该判刑判刑,该杀头杀头(估计还没到这一步)。现在龚建平被移送检察机关,表明他的案件已经正式进入司法程序;而孙培彦案件据说“直接涉及到了一些官员,甚至更高级别单位的官员”,也许在侦查、起诉和审理时会遇到一些障碍,但党和国家最高层既然已经在反腐败问题上确立了“无论涉及到谁,无论他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的原则,如果在处理“黑哨”案件时真能不折不扣地贯彻这个原则,多大的障碍也能克服。 “黑哨”最终会有一个什么样的“说法”,对中国司法制度将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