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足球甲级联赛中运动员违纪的处罚决定--足纪字(2002) 02号 各赛区委员会、甲级俱乐部: 全国足球甲A联赛3月9日第一轮第001场上海申花SVA队与上海中远汇丽队的比赛进行到第88分钟时,上海申花队38号马丁内斯(Saul Martinnes)用肘击打上海中远汇丽队3号队员,被裁判员当即罚令出场。 全国足球甲A联赛3月10日第一轮第004场北京国安队与辽宁波导战斗队的比赛,在上半时结束运动员退场过程中,北京国安队11号兰科维奇(Zoran Lankovic)与辽宁波导战斗队30号李铁发生争执并互相击打,被裁判员当即罚令出场。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给予上海申花队38号运动员马丁内斯(Saul Martinnes)、北京国安队11号运动员兰科维奇(Zoran Lankovic)和辽宁波导战斗队30号运动员李铁分别停赛5场(第二轮至第六轮),并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 上述处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个人罚款由俱乐部代缴,并应在处罚生效后30日内寄交中国足协的银行帐号。逾期不交的,将处以加倍罚款,并视情节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希望各俱乐部要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特别是外籍及主力运动员的管理和教育。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