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三年多的中国奥委会诉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案,经过一审、二审两个阶段,于4月10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判决。
判决如下:汕头市金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金味食品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在《法制日报》、《中国体育报》和北京有线电视台向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致歉;金味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赔偿金500万元;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共70020元由金味公司承担。
中国奥委会为捍卫奥林匹克宪章精神,维护自身权益,走上法庭打官司,尚属首次。早在1996年中国奥委会就发现金味食品公司生产的金味麦片,在未经国际奥委会的许可就在其产品包装、宣传和广告中非法使用了国际奥委会的五环标志。在多次劝阻其停止侵权行为无效后,中国奥委会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
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中,法院均认定:《奥林匹克宪章》的内容表明,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与此同时,奥林匹克五环的专用权属于国际奥委会。而根据我国法律、《奥林匹克宪章》和《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奥委会有义务维护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不受侵害,并且可以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授权对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金味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中国体育报张旭光)
(中国体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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