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1日星期五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王学琛 一、以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吉利公司”)作为原告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吉利公司提交给天河法院的民事起诉书中出现了三个不同的主体: 1、广州吉利队:起诉书引用的中国足协的侵权证据是中国足协提供的《关于对广州吉利队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的新闻材料,该新闻材料表明,被处罚的主体是广州吉利队。 2、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 3、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起诉书第2页第2段指出,“被告通过对原告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以及所属的球员、教练、工作人员在该场比赛中的行为作出严重失实的描述……。”从该起诉书的表述来看,被侵权的主体是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起诉书在关于谁是原告,即谁是被侵权主体上出现了三个不同的名称。由于我们目前没有更多的资料,我们在此只能作如下假设:假如广州吉利队、吉利公司、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均分别向工商部门或中国足协进行了注册登记的话,该三个主体在法律上是互相独立的,而中国足协的新闻材料仅提到了广州吉利队、俱乐部(应该是指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的名称,吉利公司作为原告并认为该新闻材料侵犯其名誉权存在法律障碍。上述假设如果成立,法院很可能会以原告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原告吉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吉利公司以名誉权纠纷作为案由起诉中国足协存在一定的难度通常,侵权行为法仅仅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如公民之间、不同的单位之间、或公民与单位(有关单位对个人的管理行为除外)。本案中,中国足协虽不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但它是一个管理中国足球的行业性协会,中国足协的处罚决定是以行业管理者的身份作出的。虽然中国足协没有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但它有该行业协会有关章程规定的行业管理权,加入者进入该行业时,意味者已认可中国足协具有该种行业的管理职能。因此,中国足协的处罚决定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职权的体现,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吉利公司以民事侵权为由起诉中国足协有点说不过去。 三、行业纠纷诉诸司法机关有法律依据虽然中国足协以“足协章程规定了行业纠纷只能在内部而不能诉诸司法机关”的家规,认为吉利公司不能向法院起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名誉侵权纠纷案件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普通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立案时只需进行程序性的审查,即该案是否确实属于名誉权纠纷,法院立案时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有在开庭时才需进行实体审查。假如在开庭后,法院认为本案在实体上不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则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羊城体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