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足坛黑幕,“司法介入”长时间以来只是球迷和媒体摇旗呐喊的口号。宋卫平将“黑哨”名单日前交出来了,可他不交给司法部门而交给了媒体。这肯定不能算是为减轻惩罚的自首行为,也不是解决纠纷的最终办法。同时收到“证据”材料的记者表示,近日内并不会将之交到司法机关。那么宋卫平究竟为什么这样做? 目前有专家认为,由于我国刑法上存在的盲点,裁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对拿赃款和吹黑哨的足球裁判无法对应现成的司法条文给予定罪。难道黑哨真能钻法律的空子吗?难道就真的让黑哨逍遥法外吗? ■为什么宋卫平将材料交给媒体而不交给司法机关? 7日,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董事长宋卫平把在去年甲B联赛执法中涉嫌收受该俱乐部“黑钱”的裁判名单交给了新华社记者。材料里包括了在去年全国甲B联赛中,该俱乐部“做过工作”的主、客场全部裁判员名字,以及具体金额、交付过程等相关细节。为什么宋卫平将材料交给媒体而不交给司法机关?9日,浙江绿城俱乐部董事长宋卫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对于足坛上的“腐败问题”,刑事司法尚无介入的先例;裁判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存有争议。而且他们考虑到地方检察院会因不知道怎么介入而觉得比较棘手,所以他们交给了媒体。而面对“为什么不试试,开个先例”的追问,宋卫平急忙表示,这个问题很复杂,以后再说。有人担心,媒体的舆论监督有一定的震慑力,但不能代替司法机关,万一打黑不成反添乱咋办?与媒体的激愤昂扬相比,司法机关显得格外冷静。 ■足协“提请”与否司法机关都有法定责任介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办案处一工作人员:我个人认为,如果有充分的材料,足以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关的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介入。贿赂罪不是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只要贿赂行为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就应当而且必须介入,有罪不侦即是失职,更何况这次裁判贿赂事件是当事人一方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披露的。因此,足协“提请”也好,不“提请”也好,司法机关都有法定责任介入。 浙江大学刑法学教授阮方民:刑事司法机关能否介入查处体育竞赛中的黑幕不应当成为一个争论的话题。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能允许有某个行业或者领域能够成为法律管不到的盲区。因此,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司法介入不应当也不可能设有“禁区”。哪里有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刑事司法的触角就应当伸向哪里。《体育法》第51条第2款这样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上述法律条文中特别列明了“贿赂”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法律解释没有明确之前 黑哨裁判暂时还不能定罪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陈有西:毫无疑问,黑哨裁判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牟利,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问题是他们的权力是不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公权力?我们迄今为止的观念是:体育是属于国家提倡的健身娱乐行业,对管理这个行业的协会行为,我们本质上没有将其看做是一种国家管理权。中国足协和国家体育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足协官员利用权力直接受贿,按犯罪追究没有问题;但对不在其编制中的临时约请和指定的裁判(尤其是外籍裁判),其身份性质是很难界定的。能不能将其视作“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还是一种聘用劳务关系?足球的现场裁判行为算不算公务?这些都是存有争议的。所以,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解释没有明确之前,黑哨裁判暂时还只能受舆论法庭和道德法庭的裁判,或由足协按行业纪律进行处罚,并不能说其构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柴傅律师事务所郭金辉:我比较倾向于不主张对“黑哨”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根据足球联赛的章程,足球联赛是由足协组织的,而足协属于民间团体,裁判受其委托,那么裁判就很难说是国家工作人员。“黑哨”的确该打,可不应为了打他而违背法律精神。我们可以就“黑哨”事件向全国人大提建议,而全国人大的刑法修正条款的效力则始于颁布之日,它并不能惩罚在其颁布之前已经发生的黑哨事件。 ■应定何罪: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在我国的刑法中,涉及受贿的罪名有两项: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有学者认为裁判属于“公司、企业人员”的理由主要是基于中国足协对国内联赛的管理带有某种程度的商业运作方式,如对球赛的收入进行分红与提成,各个俱乐部皆实行企业化的管理等。也有专家反对,他们认为,中国足协不是一个商业机构。 吉利俱乐部法律顾问楼韬: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而相应的,裁判的行为也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主动向有关俱乐部索取财物,许诺帮其吹黑哨;二是俱乐部主动给其财物,其在收受后,为俱乐部吹黑哨,实现俱乐部获取利益的要求。而这两种行为形式都十分对应地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相吻合。所以,我认为裁判构成受贿罪。 ■三个“吃不准”是否暴露法律盲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徐友国:目前司法机关迟迟未介入,主要有三个“吃不准”。一是足协的性质吃不准,它究竟属于人民团体还是社会团体?如果是人民团体那么就应该纳入刑法惩治范围。二是裁判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吃不准。三是裁判场上执法是不是从事“公务行为”吃不准。因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特征,所谓的公务是指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足球运动是不是公共事务,现在没有定论。这三个吃不准直接导致司法机关能否将黑哨纳入刑法的惩治范围。 他同时认为,黑哨裁判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牟利,是一种典型的权钱交易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徐友国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全国人大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以消除司法机关的三个吃不准,使得黑哨事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的效力是可以溯及既往的,也就是说,如果一旦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的话,凡是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后出现的情况都可以适用(当然包括已经发生的黑哨事件)。 新华社记者傅丕毅 方益波 本报记者李湘荃 (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