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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黑哨”惩治足球腐败--警方拘留龚建平解读
2002年4月16日14:10   光明网

  

  足球裁判龚建平被北京宣武公安机关拘留了。这个事件被一些媒体爆炒后,闹得全国沸沸扬扬。

  由于龚建平早就被媒体指认为最有“黑哨”嫌疑的裁判之一,人们便把龚建平的被拘留解读为司法介入惩治足球腐败的信号,把龚建平的被拘留看作是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黑哨”的“第一枪”。

  

  最高检通知解决了司法介入难题

  龚建平的代理律师王冰告诉记者,龚建平是因为涉嫌在担任足球裁判期间收取贿赂而被北京宣武分局拘留的。因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此案,自己尚不能调查、取证,所以只能做一些法律服务工作,如替龚建平申请取保候审等。

  他说,公安机关拘留龚建平的原因是因为他涉嫌“商业受贿”,龚到底犯何罪,现在公安机关还没有结论。他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商业受贿”的罪名,龚建平被拘留可能是依据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份通知的精神。

  最高检的这份通知是2002年2月25日下发的,它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处理足球“黑哨”腐败问题,并指出,根据目前我国足球行业管理体制现状和《体育法》等有关规定,对于足球裁判的受贿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法批捕、提起公诉;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贿赂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相关的犯罪行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刑法的问题。

  王冰说,最高检的通知并没有明确“黑哨”受贿是“商业受贿”,只是认为裁判受贿可以归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范围,因此,龚建平目前涉嫌犯罪的罪名实际对应的应是刑法第163条。由此,王冰认为,龚建平的涉案罪名,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去年我国足球甲B“问题比赛”被曝光之后,假球和“黑哨”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舆论强烈呼吁足坛打假扫黑,并要求司法机关介入,但迟迟未见行动。个中原因就是因为裁判的职业身份特殊,“黑哨”涉嫌何种罪名难以确定。最高检的通知解决了这一难题,以拘留龚建平为标志,司法机关开始介入惩治足坛腐败的“黑哨”事件。

  

  “黑哨”是不折不扣的腐败现象

  表面上,“黑哨”只影响比赛结果,实际上却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丛正龙指出,“黑哨”是不折不扣的腐败行为,如果“黑哨”不能被绳之以法,就会给整个社会一个消极的暗示,即在某些特殊的领域内,受贿是可以逍遥法外的,公平、公正的游戏规则是可以买通的。他说,对“黑哨”带来的严重影响必须高度重视。“黑哨”的出现其实并不可怕,关键是要勇于面对。要下决心惩处一些收受“黑钱”的裁判,否则难以起到警示后人的作用。同时,要注重研究体育竞赛中的法律问题,依法严惩体育竞赛中的腐败行为。

  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毛昭晰联名北京、上海、吉林、浙江等21个省、市、自治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42位全国人大代表向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递交了《坚持体育道德、树立良好的体育形象以迎接2008年奥运会胜利召开》的议案,呼吁依法惩处“问题裁判”,还中国体育以清白,以良好的体育道德和形象迎接2008年奥运会。这无疑是广大人民群众要求严惩“黑哨”正义响亮的呼声。

  此间的舆论认为,“黑哨”事件影响恶劣,久拖不决,会影响中国体育运动在国际上的形象。为了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顺利召开,依法严处“黑哨”事件是奥运诸多准备工作中必办之事,是为国际盛会“清场”。

  

  严惩足球腐败急需补充完善立法

  虽然最高检的通知解决了司法介入难题,但是,由于刑法等法律中没有关于“黑哨”这类体育竞赛中的贿赂行为的法定罪名,加之,在目前我国足球行业管理体制现状下,对裁判的职业身份是否能够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是否能够依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涉嫌犯罪的“黑哨”治罪,法学界等尚有不同意见。

  法律专家韩元盛认为,足球产业商业化明显。足协对内管理自己的工作人员,对外实施产业管理,足协规定了俱乐部的注册资本和资产,因此俱乐部为商业企业,“黑哨”损害的主要是商业企业的利益,可以考虑依据商业受贿处理有关问题。

  但另有专家分析认为,中国足协在国家注册的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而国家体育总局的下级机关———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与中国足协却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就使得足协的工作人员既是社会团体人员又是国家工作人员,足协的双重身份造成了目前在法律上的混乱局面。由此,裁判与足协的关系是接受领导关系、雇佣关系还是中介关系,“黑哨”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还是企业工作人员受贿或者是其他涉及财产的犯罪,尚难寻得法律依据。

  我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虽然明确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黑哨”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该追究何种刑事责任,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据有关法律专家介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体育竞赛中的贿赂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定。德国刑法典第331条第2款规定:“法官或仲裁人,对现在或将来的职务行为,为自己或他人索要、让他人允诺或接受他人利益的,处5年以下监禁……”根据德国学者的解释,这里“仲裁人”,包括了体育竞技中的“裁判员”。

  在以判例法为特征的美国,有些州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有关运动贿赂犯罪。如堪萨斯州的刑法规定:“所谓运动贿赂是指:(1)在体育竞赛中,向运动人员给送或提供利益或者许诺给与利益,意图使其不尽力发挥技能;(2)向体育行政官员或裁判官等给送、提供利益或者许诺给与利益,意图使其不适当履行职务。”在运动赛事中,因前述原因收受他人财物或利益的,构成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足球“黑哨”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应当介入并进行严惩。当前,严惩足球腐败最急需的是补充和完善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完善立法也并不困难,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刑法的修正案,明确体育竞赛中贿赂的法定罪名和犯罪者的刑罚就可以了。光明日报记者袁祥、洪英伟 通讯员 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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