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集团的法律顾问楼韬律师今天下午收到了这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书全文如下: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国足球协会于2001年12月19日收到贵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广州市吉利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球协会《侵害名誉权纠纷》起诉书副本一份。我会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国际足联章程》、《亚洲足联章程》和《中国足协章程》的有关规定,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特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下: 一、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大问题、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国足球协会是依法负责管理全国足球竞赛活动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而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是我会管理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与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是我会管理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与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我们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不是人身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我们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贵院不应受理此案。 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3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三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的,全国足球专项体育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足球协会作为管理全国足球竞赛活动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对违规的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作出处罚,完全是在行使自己的管理权。按照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以该处罚决定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二、该纠纷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本案的起因正是由于在竞技体育活动——全国足球甲B联赛中,广州吉利足球队违反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受到中国足球协会的处罚。广州吉利足球队以该处罚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而诉至贵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上述规定,该纠纷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贵院对此纠纷没有管辖权。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特别法,应当优于一般法的适用。 三、根据我国加入国际体育组织章程的规定和国际惯例,竞技体育活动中的纠纷应由体育仲裁机构仲裁 《国际咋联章程》第59条规定:“国家协会、俱乐部或俱乐部会员不得将与国际足联或其他协会、俱乐部或俱乐部会员间的争议诉诸法庭,应将争议提交经各方同意指定的仲裁机构”。《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第5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作为国际足联和亚洲足联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章程,履行其承诺的义务。贵院对本案的受理,使我国违反了《国际足联章程》和《亚洲足联章程》的上述规定,已引起国际足联和亚洲足联的关注,在世界上给我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87条亦规定:“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其他会员协便于解决、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上述三项章程均排除了争议的司法救济权。作为中国足球的所有会员和各足球俱乐部,均应承认和遵守上述三项章程的规定,不得将他们与协会之间以及他们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法院解决。因此,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无权向贵院起诉中国足球协会。 贵院对本案的受理提出了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即司法裁判权是否可以介入体育竞赛纠纷,取代体育行业的管理权。体育作为人类提高身体素质、增进友谊的传统运动,其规则和裁判准则是全球统一的。基于体育运动本身及其规则的专业要求,其裁决应当具有绝对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如果允许司法介入体育竞赛纠纷,势必会打破体育竞赛规则的统一性,损害体育裁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造成体育竞赛的混乱。这不仅会违反我国所加入的各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而且更会严重影响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本案是中国足协与所管理的足球俱乐部之间因体育竞赛而产生的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受理此案于法无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的起诉。 此致 异议权申请人:中国足球协会 (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