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报》常年法律顾问 张海妮: 判决书里有一些认定不正确 2002年4月24日上午10时40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合议庭审判长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一审判决书,这一判决的第一条,作为被告我们不能接受,并决定上诉。 我们认为,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的判决,对客观性、真实性的认定是不正确的。比如: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神秘中间人”确实出现过并陈述了涉及中远足球俱乐部的所谓“涉黑猛料”,《球报》报道中涉及的事件发生过程尽管客观存在,但由于“神秘中间人”的陈述实际上是向媒体撒谎,欺骗公众,这就必然导致《球报》报道的内容虚假、失实,违反了新闻出版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法院没有指出本案报道文章内容哪里虚假、失实。因为神秘中间人陈述是撒谎,那么文章一定是失实的逻辑是主观推断。 再比如,法院判决书认定:“虽然第一版注明详细报道请见今日三版,但由于第三版的报道本身也非全面、客观,故即使看完第三版的报道,读者对中远足球俱乐部涉黑的疑虑也无法消除……”判决书中仍然没有指明第三版文章中哪里有不全面、不客观的内容和用词。 我作为人民律师、新闻界的代理律师,在这里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法》应早日出台,呼吁《宪法》应该进入诉讼!这一案件反映了新闻官司的本质乃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法律怎样协调、优先使用什么法律的问题。 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其法律的界限应当是:是否侮辱与诽谤。如果没有侮辱和诽谤他人,则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利。如果报导都是“客观存在的”,仅仅“因为读者对中远足球俱乐部涉黑的疑虑也无法消除”就构成侵犯权利的话,公民的新闻权利从何谈起呢? 《球报》文章最后一句话是:“这个神秘中间人的话是真是假?谁是疑犯?谁是无辜者?看来也只有司法部门才能把它搞清楚了!”在众多的媒体采访了神秘中间人之后,本报首先报导的观点是对神秘中间人的怀疑,对全国报道起到了保护中远俱乐部名誉权的作用,怎么是侵权行为呢? 如此判决并不奇怪,正如法学博士付思明教授所说:“尽管《宪法》同样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言论自由权,但《民法》中却没有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