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12月31日电(记者方益波杨明)针对吉利俱乐部起诉名誉侵权案,中国足球协会近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司法裁判权不能介入体育竞赛纠纷。 中国足协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国际足联章程》、《亚洲足联章程》和《中国足协章程》的有关规定,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中国足协于2001年12月19日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广州市吉利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球协会《侵害名誉权纠纷》起诉书副本,于12月21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吉利集团的法律顾问楼韬律师今天下午收到了这份申请书。 中国足协在这份申请书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依法负责管理全国足球竞赛活动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而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是足协管理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两者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不是人身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中国足协说,它是作为管理全国足球竞赛活动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对违规的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作出处罚的,完全是在行使自己的管理权。按照1998年8月3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以该处罚决定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中国足协还认为,本案的起因是由于在竞技体育活动——全国足球甲B联赛中,广州吉利足球队违反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而受到中国足球协会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的“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的规定,该纠纷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中国足协还援引了《国际足联章程》、《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后提出,这三个组织的章程均排除了争议的司法救济权。中国足球协会作为国际足联和亚洲足联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章程,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中国足协认为,法院受理此案提出了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即司法裁判权是否可以介入体育竞赛纠纷,取代体育行业的管理权。体育作为人类提高身体素质、增进友谊的传统运动,其规则和裁判准则是全球统一的。基于体育运动本身及其规则的专业要求,其裁决应当具有绝对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如果允许司法介入体育竞赛纠纷,势必会打破体育竞赛规则的统一性,损害体育裁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造成体育竞赛的混乱。 最后,中国足协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法无据,请依法驳回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的起诉。 (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