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世铎的杭州之行把中国足坛的“反黑风暴”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但与此同时,阎世铎又在杭州明确表示,司法介入还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那么,从法律角度讲,中国足坛的反黑行动何时才会迎来司法介入的一天,这条路还有多长呢?就此本报昨天专门请教了四川省法学会理事朱金鹤律师。 司法介入随时可以 据朱律师分析,由于此番阎世铎亲赴杭州取证已取得了“比意想还要大”的收获,说明阎世铎手中已初步掌握了一些相关的证据,如果足协真的愿意让司法介入的话,那么这些材料完全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里送到有关司法部门手中。朱律师介绍,按照我国的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在接到举报材料后,正常情况下在3个月内将确定是否可以立案,也就是说,不出3个月,人们就可以从司法机关得到是否立案的明确答复。因此,何时能看到司法介入关键在于掌握证据材料的人何时递交材料。 罪与非罪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虽然裁判利用职务特权换取经济利益是否算犯罪至今仍是一个法律界争论不下的悬疑话题,关键问题在于对裁判身份的界定,即裁判能否算受贿主体。朱律师介绍,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受贿罪主体的界定看,裁判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企业工作人员,因此要完全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裁判收受黑钱难以按受贿罪或商业受贿罪论处。但朱律师认为,从足球裁判所从事的工作看,裁判行使的确实是国家体育部门的管理权,因此虽然裁判的身份界定尚不明确,但至少可以算是一个特殊主体,因此从司法判例上看,这种情况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才能最后认定裁判的身份。 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虽然罪与非罪还不是十分明确,但人们普遍关心受贿罪将负多大的刑事责任,对此,朱律师作了简单的介绍,他说,按照我们刑法规定,凡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可判有期徒刑1至5年,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收受3至6万元贿赂者,将被判罚3至5年,有自首或立功表现者可从轻量刑。行贿罪是受贿罪的附属罪,相关刑事责任要比受贿罪轻,而且对行贿行为有三种认定:一种是纯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可认定为犯行贿罪;第二种是为了获取公平利益不得不行贿的,如果有举报或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免除刑责;第三种是被勒索行贿的,不属于犯罪。从目前情况看,绿城俱乐部董事长宋卫平虽然坦言不怕坐牢,但即使裁判受贿罪成立,绿城俱乐部或其法人代表获罪的可能性都不大。王浩 (华西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