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赛的主办和承办 2002年全国女足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有关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承办,由中国足协女子俱乐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二、比赛日期及地点 第一阶段:3月25日-4月6日,地点:(待定) 第二阶段:5月4日-5月10日,地点:(待定) 第三阶段:5月13日-5月19日,地点:(待定) 三、参赛资格、报名和报到 1、参赛队员必须是2002年由所属会员协会向中国足协进行注册的运动员,国内球员转会须符合相关规定。 2、参赛队必须于2002年2月10日前,向中国足协女子部报名。规定:每队限报领队一人、教练员三人、医生一人、科研人员一人、运动员30人。报名表一式两份、须加盖俱乐部、会员协会、医务章。整个联赛有效,不得更改。 3、赛区负责各参赛队22人(18名队员、1名领队、1名队医和两名教练)赛前两天和赛后一天的当地住宿和交通费用,每队到赛区报到超编人员费用自理。 4、各队必须于每阶段比赛前20天将抵达赛区报到的正式人员名单,一式两份,分别寄交或传真至中国足协女子部和承办赛区会员协会。 四、参加单位 各有关会员协会所属女足俱乐部球队。 五、赛区划分和比赛办法 1、赛区划分原则:按2001年全国女足联赛名次,以蛇行排列分A、B两个小组,A组8支球队,B组7支球队分别按照A1-A8和B1-B7序号排列。 2、比赛办法: (1)第一阶段:A、B两个小组按照逆时针轮转,分别进行单循环赛; (2)第二阶段:A1-A4的球队和B4-B7的球队、B1-B3的球队和A5-A8的球队分别在两个赛区进行单循环赛,第一阶段相遇的球队不再进行比赛; (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的A1-A4、B1-B4共8支球队,A5-A8、B5-B7共7支球队,分别在两个赛区进行单循环赛,决出全年联赛的名次,第一和第二阶段相遇过的队伍不再进行比赛。 3、获得联赛前六名的队伍参加2002年全国女子超级联赛和全国女足锦标赛。 4、获得联赛第七至十二名的队伍,参加全国女足锦标赛。 六、比赛计分和决定名次 1、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一分,负一场得0分。 2、全年比赛将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1)积分; (2)积分相等队间的积分、净胜球、进球数; (3)全部比赛净胜球; (4)全部比赛进球; (5)胜场次; (6)抽签。 七、比赛规则与规定 1、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足球竞赛规则》。 2、执行中国足协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赛场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3、各承办赛事的赛场必须符合中国足协颁布的《体育场标准及设施规定》。 4、比赛采用多球制,比赛用球(5号球)由中国足协指定。 八、赛区纪律委员会 1、联赛各赛区均设赛区纪律委员会,并由3-5人组成,赛区裁判长不参加纪律委员会工作; 2、区纪律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按照《纪律委员会条例》和《全国足球比赛违纪违规处罚办法》处理并向组委会、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报告比赛中发生的违纪事件; 3、已经中国足协批准的赛区纪律委员会对比赛出现的违纪事件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各队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申诉。 九、比赛监督和裁判员 1、比赛监督由中国足协女子部指派,全面负责赛区各项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中国足协比赛监督工作职能》开展工作。 2、裁判长和裁判员由中国足协裁委会选派。 十、赛区组织接待 1、各参赛队赴赛区的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2、承办赛区负责提供参赛队和裁判员在比赛城市的食宿和当地交通。 3、负责比赛监督(1人)、裁判长和裁判员往返交通(火车硬卧)及赛前2天至赛后1天的工作酎金(每天每人:裁判员100元,监督、裁判长150元)。 十一、比赛的商务和经费 1、中国足球协会女子部授权赛区委员会,赛区委员会在与有关单位签署商务协议前,需报交中国足协女子部备案并认可后方可进行。 2、区经费按赛区和中国足协签订的工作合约执行。 十二、奖励 1、全国女子足球联赛第一名的队获得冠军杯一座。 2、全国女子足球联赛第二名的队获得亚军杯一座。 3、全国女子足球联赛第三名的队获得季军杯一座。 4、获得前三名的各队队员分别获得金银铜奖牌。 5、设立“最佳赛区”奖。 6、设立“最佳新人”奖。 7、每赛区评选一支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和一名优秀裁判员。 十三、未尽事宜,中国足球协会女子部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