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法部门兜头一瓢冷水 采访手记 1月11日日记: 上午,把大众呼吁司法介入黑哨调查的内参稿给了国内部的人,这已经是我和小方的第五篇内参。这篇里其实除了提到司法机构对黑哨事件不表态外,其他内容都是已经见报的公开信息。这样做是为了让不了解情况的中央有关领导对这方面关注和了解,要是有人表下态,让司法部门查,可能会有效果。 小黄透露说,10日上午,他去高法见到那人后,讲了一会,发现对方根本对此事就不了解,小黄开始给他“上课“,然后,交给了他一些报道,高法的人说,他需要消化和研究一下这些材料,一、两天后再约新华社谈,但只能是以内参形式反映。 这种情况真让我叹息,但想想如果不这样就不正常了。司法界有多少大事要关心,谁会关心一个小小的足球呢? 下午两点,《北京青年报》召集了北京司法界10余名专家、律师和司法口人士座谈司法是否能介入黑哨的事情,我被邀请参加。 对于法学界的意见我已经失去兴趣,他们在理论上形成基本共识:收钱裁判是公务受贿,司法界应该主动介入。我就关心三个人的态度,一个是个黑大汉,北京市检察院法律研究室的主任宋军,一个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厅法官朱平,再一个是北京市海殿区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王兆峰。司法介入是检察院的事,怎样审判是法官的事,但他们肯轻易表态吗?我怀疑。 黑大汉第四个发言,他和前面的发言形成强烈的反差,我听后如同头上浇了盆冷水。 这个黑胖子,一看就是司法口中具体办案的,眼神很凶,举止和其他人的儒雅气质完全不同。前面两个人发言后,论到他了。他先声明只是个人观点,不代表市检察院。 “司法介入比较难!”他上来一棍子就把大家打蒙了。 “第一、立法上有缺陷,没写清。国外叫纲要性立法、类推法。咱们的新刑法规定:法无明文不触法,法无明文不定罪。明文里找不到裁判。” 他摇头晃脑,直人直语,口无忌讳,大出我意料之外。 “全国人大控制着对”从事国家公务人员“的司法解释。前段,关于村干部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的争论弄得我们焦头烂额,最后由人大解释,套进了”依法从事公务“的解释。后来,又有人问宋庆龄基金会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这事都拖了一年多了,没结论。”大家听了,面面相觑。 “照我看,法是什么?说白了,法就是强权一方和人民订的合同。假如法上有明文规定,你足协爱告不告,不管,我立码就查去了,你足协爱支持不支持。在刑事犯罪上,不存在民不举,官不究,直接就介入,历来如此。但目前我们没有明确的条文,我们去冒这个险,这个我们绝对不干。即便你来举报,也不见得司法机关收。英美的法律是法官判例法,以前有这种判例,他就判,以前没有这种判例,我就创造个判例。咱们国家是什么?我是法官,我是检察官,我要考虑你在法律的哪一条靠上了,没有这个我不干。再一点,我说足协的身份,非常简单。它是什么身份,你把执照拿出来,它就是个社会团体,连人民团体都不是。刑法93条里面实际上是把社会团体刨除在外,说白了吧,就是阎世铎算国家派过去的工作人员,派出多少人算多少人,裁判不管,肯定的。但是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如果要治裁判,就是立法。立法不能追究以往。再比如,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做司法解释,那也必须公、检、法三家都同意,这三家机关谁也管不着谁,最高的就是人大常委会。如果我们检察院认为裁判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它法院也可以不买帐。你高法的解释我们也可以不理,要解释,三家一块解释。” 他的话让我越听越心寒。 “我觉得这次黑哨就是占了便宜了,再说了,占便宜的不光是黑哨呀,多了。哪项大改革举措之前,法律有空挡的时候,钻空子的人都占便宜了。再有一条,就是司法介入了,效果也不见得怎么样。这玩意啊,隐形化、特别深,不好查着呢!现在宣布无罪的案件什么最多?就是贪污受贿的最多。杀人放火的都好查。比如说,现在那些线索到时候拿到法庭上,这不行。首先裁判承认不承认,如果两边都对上了,钱也交出来了,这还差不多。如果中间再有中间人,有一个不承认你就不好弄。你说现在咱们查贪官,效果好吗?也不见得很好。别对司法介入黑哨抱太大希望。” 大家对他一通攻击。他说:“你们刚才说的是学理,其实我刚才讲的也是学理”。刚说到这,大家都笑起来。他哪里讲的是学理呀,一点理论也没有,都是大白话。 他急了,说:“不信,你们谁明天去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交材料去,肯定不收,我敢肯定。大案要案多的是,我跟你弄这个。” 大家炸锅了,纷纷质疑批评他。黑大汉孤立无援,不说话了。大家继续讨论,但我的情绪受到打击。我相信宋军的一番话应该是执法部门的普遍态度,司法介入绝非易事。 回家后赶写研讨会稿件,还是要以正面呼吁为主,不敢把宋军的说法讲太多,老百姓肯定受不了,黑哨们肯定会窃窃暗喜。我写的原稿如下,新华社通稿有改动: 题目:北京法律界人士认为黑哨收黑钱构成犯罪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记者杨明)北京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十余名教授、律师、检察院和法院人士今天就黑哨裁判场外收钱构成何罪、司法能否介入和司法解释能否尽快出台等大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召开研讨。几乎所有人都认定裁判收钱构成受贿罪,但个别人认为法律的确存在着明显漏洞,司法介入难度很大,只能靠“人大”立法解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朱平发表个人观点说,通过分析了各类法律条文和法义,他倾向将黑哨裁判收钱认定为受贿罪,同意足球裁判执法和中国足协之间是委托关系,因而可以把裁判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论。他认为我国司法传统习惯于保守,对以前没有司法实践的领域视为禁区。事实上,法官可以合理地解释法律条文,因为从〈体育法〉和〈刑法〉条款上都有概括性的规定。司法部门担心制裁裁判,存在着风险,但这不该成为司法不介入的理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博士认为我国法律上存在着许多漏洞,〈刑法〉第93条第2款中的表述不清楚,逻辑矛盾多,这是立法时的缺陷,很难原谅。但他认为根据〈体育法〉第4条和第31条,都可以认定中国足协既是国家机关,也是社会团体,裁判执法时是履行公务,所以,对黑哨进行司法制裁没有异议。 参加过我国〈刑法〉修改的律师周塞军经过分析后得出结论:中国足协是依法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协会,黑哨裁判拿钱已经构成公务受贿。中国足协应该将证据材料转交司法部门,是否对黑心裁判实行宽大政策,不是中国足协说了算,只有法院说了算。他认为涉嫌受贿的裁判和行贿的俱乐部只有向司法机关自首才算自首,向媒体和中国足协承认不算自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认为,中国足协虽然注册为社会团体,但应该理解属于人民团体范畴,这样,按照〈刑法〉第93条便可视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裁判由于要向中国足协申请登记、交纳管理费,执法时应被视为执行公务,不是个人行为。他说:“司法机关应该依法办案,而不是考虑有难度就不介入。既然是贪污受贿罪就应该主动介入,要中国足协交证据线索,反贪局应主动立案侦查。 但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会主任宋军发表个人观点,坦言司法介入非常之难。首先,他也认为黑哨裁判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他表示,司法迟迟不介入主要是我国〈刑法〉立法上有缺陷,表述不清楚,无法界定裁判的身份。他说:“新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就不算触法,法无明文规定就无法定罪。我们执法部门只能按明确的条文办案,中国足协注册的是社会团体,〈刑法〉里没有明确提到社会团体,只提到人民团体。即便中国足协移交证据给我们,市检察院也不收”。 他说〈刑法〉第93条明文规定社会团体不在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范围内,条文里也找不到裁判。“要治裁判,只能立法。但人大立法,不究既往,最终这帮裁判可能真占了便宜。不光是黑哨,许多人都曾经钻了法律的空子。” 有人问他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能就黑哨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时,他说,做出司法解释必须要公、检、法三家都同意,而现在我国的情形是,这三家谁也管不着谁。他还说,即便司法介入了,实证也难取,给受贿案件定罪是最难的。 多数专家对他的说法持反对意见。北京市海淀区起诉处副处长王兆峰发表个人意见时说,司法不介入是不正常的,不管是立法的问题还是传统保守问题,司法都应该介入。他同意中国足协是通过〈体育法〉得到国家授权的结论,同意裁判执法履行的是公权。(完) 这些天,我一直积极地啃司法介入这块,对“法无明文“,执法者死扣字样的方式非常不理解。记得西方著名法学家卢埃林说过:”知法有益,即使法为恶法“。我国的法律是部恶法吗?难道漏洞真象有些人说的那样多?我怀疑。 著名科学家赫胥黎虽然已经死去,但他著作里有段叙述讲得很精辟。他说:“为使生物的生存成为可能,无拘无束的信纸必须经过脑神经系统加以汇集和压缩。。。为了表达和阐释着有压缩的意识的内容,人类发明了并永无休止地装潢着那些我们称之为语言的符号系统和内在哲理。每个人都同时是他所生长其中的语言传统的受益人和受害者。受益,在于语言是他能够接其他人的经验积累;受害,在于语言是他坚信压缩的意识仅仅是意识,是他对现实的认识混沌不清,以至于他轻易将概念当作数据,将语词当作事物。在语言的宗教里被称做“这个世界”的,是压缩的意识所表达的领域,换言之,是被语言所僵化的领域。“ 我很受启发。法律显然是被语言所僵化的典型领域。语言和语意很可能是两层皮,如同法律和社会是两层皮一样,让人感到难以理解。 在希腊神话中,忒弥斯是一位蒙着眼睛、不偏不倚的正义女神,她手持天平权衡冲突的论争,手握宝剑施行她的法令。这一生动的比喻在罗斯柯·庞德的法理学中得到最充分的展开,他说:"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因此,不妨说这是一个任务艰巨的社会工程,其任务是创制物资、手段,以维持生存并满足共同生活在政治组织社会里的人们的愿望和要求。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们的全部需求,到少也应当尽可能地人人有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制: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在最小磨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 依庞德之见,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决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方面相互抵触的需求之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斥。既然法律是人定的,人为何不能解释呢?当然象猴皮筋儿那样想怎么拉就怎么拉是错误的,但既然法律是救济正义的一种手段,难道不该维护正义吗?我想不通。 看到报纸上说,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与足协和一些相关媒体交换了意见,大意是"抗议"目前媒体一些一厢情愿的报道,认为太多呼唤司法介入的报道使法院陷入了被动。有关人士表示,这些缺乏专业考虑的意见,显然忽略了司法介入的难度,"并不是我们想介入就介入,没有人通过法律途径提出起诉,我们也只是通过媒体的报道才了解这些事情,用什么方式来介入呢?" 参与交换意见的媒体人士提出了一个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有了解情况的俱乐部举报,而且这本身就是一个影响恶劣、涉及面广泛的社会现象,高院是否完全可以在没有起诉的前提下主动介入?"但是高院有关人士却明确否定了这一说法,"这样的社会现象并不在少数,更何况对于司法介入来说,这完全是一个陌生的领域,我们怎么去进行调查?" 那篇文章说,高院有关人士的"抗议"至少带来了一个信号,早已沸沸扬扬的反黑浪潮,其实还远远没有触动司法介入的"神经"。 (体坛周报网站)终点雷鸣:老鼠 两只老鼠交头接耳的窃窃私语,一只惊慌的说:“快逃吧,听说有猫要进到房间里来。”另一只打着饱嗝,不屑的扬扬眉毛“怕什么!那猫进不来,因为主人不给它开门。” 主人为什么不开门?!老鼠们已经足够嚣张,偷了主人的奶酪,搬走了主人的钱袋,还在主人的米饭中拉屎。主人火冒三丈,红着脸说要与老鼠斗争到底。于是板起面孔,绾起衣袖,操起扫把。热闹了一阵后,却只听到主人叫骂声讨,迟迟不见主人动手。说什么时候未到,要寻一个“适当的时候”再让门外的猫儿进来灭鼠。“适当的时候”又是一个怎样的时候?大概就是在等这些鼠辈们都良心发现,交上一份检讨退还一点银两,主人好给自己找一个“坦白从宽,从轻发落”的台阶!要么就是等着那些老鼠自己从房间里搬不出,挖洞迁移,跑的干干净净。主人在窗户上挂几只病鼠示众,喊几句胜利的口号给看官们听。 门外的猫为何不自己进来?!灭鼠原本就是猫的天职。现在房间里明明发现鼠迹,猫却只是在门外踱来踱去,透过门缝冷冷的向里边看上几眼。好象这猫没有权力,没有义务,也没有力量撞开房门一样。于是事实就变成现在这个样子,主人不开门,这猫固然就无法登堂入室,更毋庸说咬下鼠头。在猫看来,或许主人并不是让自己真的动手。没准儿主人的意思就是让猫儿在门外威武的叫上几声,再投几个影子在房间里的墙壁上。老鼠们惊的屁滚尿流之余,便会改了恶习,修身养性,做只善良而淳朴的好鼠。 主人“慈悲为怀”下不了“辣手”。不忍在屋子里看到太多的血,哪怕是老鼠的血。可猫不进来,主人又没有能力将所有的老鼠都赶出房间。自然还有老鼠们活的自在,越来越肥。看着奶酪越来越少,钱袋越来越空,碗里的黑色东西就快比米粒还多---还是快快开门,放猫进来吧! |